法律與專業守則
本程式在香港使用,內容按下列法例及守則的精神撰寫,並非法律意見。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
根據《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第3條,任何人不得發布或安排發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為治療或預防附表所列病症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附表包括任何影響視力、聽覺或平衡的器官性情況(准予作廣告宣傳的目的僅限「局部使用眼部製劑以減輕症狀」),以及內分泌疾病(包括糖尿病)。本程式只提供病徵識別、求醫時機及醫生或會討論的處理類別,並不推介特定製品,亦不保證效果、治癒或保存視力。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相關規例,藥劑製品在售賣、要約售賣或分銷前,一般須經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處方藥物(包括大部分眼藥水、眼藥膏及所有玻璃體內注射劑)不可自行購買使用。個別病人使用或進口未在港註冊製品可能受其他法定安排規管。推廣療法另受《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及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規管。海外藥管機構核准,並不表示該製品已在香港註冊或可供本港使用。
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
本教育網站不載診所地址、電話、收費或預約途徑,亦不連至任何執業網站。撰寫/覆核者僅以姓名、專科名冊範疇及學歷識別。不作效果保證、不比較其他醫生、不使用病人證言、不以「根治/最有效」等用語招徠。
診斷須面診
內容不能代替與註冊眼科專科醫生的面診,亦不能作為診斷。本頁不是診斷、處方或手術建議。只有列於醫務委員會眼科專科名冊者可稱「眼科專科醫生」。
內容覆核與更正
最近覆核:2026年8月30日. 潘家健醫生,眼科專科醫生(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名列專科名冊(眼科))。
- 香港中文大學內外全科醫學士 MBChB (CUHK)
- 英國愛丁堡皇家外科醫學院院員 MRCS(Ed)
- 香港眼科醫學院院士 FCOphth HK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院士(眼科)FHKAM (Ophthalmology)
主要公開文獻(選列,非完整書目)
- Yam JC et al. Low-Concentration Atropine for Myopia Progression (LAMP). Ophthalmology. 2019.(第一年)
- AREDS2 Research Group. JAMA. 2013.
- Azuara-Blanco A et al. EAGLE. Lancet. 2016.
- TFOS DEWS II. Ocul Surf. 2017.
- 香港醫務委員會《專業守則》;《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內容版本 1.6更新日期 2026-08-31